我于2006年11月18日与房东签订了商品房租房合同用作开饭馆(当时是转让别人的饭馆),此店在沙湾一中
后门,我开店不到一个月,一中封闭,生意一直很差,但我的房租一直交至2007年6月20日,在6月12日我将一部分东西搬回家,因为当时没地方住,一直住在店里,房东看到后立即将门锁上,致使我无法进店,当时欠有一个多月的电费,四个月的水费,现在房东找我非要我签一个违约的证据,要不继续租房开店,要不他以拖欠水电费为由起诉我,因为水电费他已于6月15日交清,他在合同中规定拖欠水电费房东有权锁门,合同写得密密码码,当时急着开店,没看仔细,现在一看煞了眼,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和罚款数都数不清,我现在想解除合同,不知有什么办法?